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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6-11-25
浏览次数: 30

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财综〔2016〕40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票据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等工作,要依规领取、正确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结算票据等,不得混用、串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依规核销财政票据,按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要加强内部控制,实施财政票据、账户、资金收缴等系列管控。

  二、认真开展财政票据自查和问题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将票据管理作为财务审计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自查和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自我发现问题、改进提高的能力。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部已经部署开展的财务审计检查、票据专项检查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对于财政票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补漏查缺,限时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认真梳理管理流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三、积极配合做好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抽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对待,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精神,关注财政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对象、内容等,全面做好迎检准备,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接受有关问询,反映相关情况,配合检查工作;对财政部门做出的检查结论、处理意见等,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和反馈,并以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对财政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财审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6〕4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财法函〔2015〕10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

  财政部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财法函〔2015〕10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是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监管责任;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公开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程序、结果,保障用票单位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法律依据。

  财政部票据中心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等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主体。

  财政部票据中心作为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主体作用,按要求对中央用票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抽查对象。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对象为未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中央用票单位。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中央用票单位,仍按照“核旧领新”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四)抽查内容。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内容是用票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三、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细则

  (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所有未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的中央用票单位,全部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中用票单位按管理类型分为垂直管理单位和非垂直管理单位两类,非垂直管理单位按是否在北京办公分为在京中央单位和京外中央单位两类。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中央用票单位的变动适时更新。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结合财政票据监管实际情况,由财政部票据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票据中心业务联系紧密的财政部部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供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使用。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确定随机抽查方法。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增加社会负担”的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抽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检查对象,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比例为10%。具体是:通过财政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10%的在京中央单位作为检查对象,按地域抽取10%地区的京外中央单位及驻地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通过财政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由财政部票据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随机选中的检查人员如有按规定需回避情形,应予以回避,所需检查人员重新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过程邀请财政部条法司、机关纪委及有关司局现场监督。

  (四)建立公示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公开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检查人员、抽查方法、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努力通过随机抽查工作,形成有效震慑,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一)制定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年底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和财政票据监管需要,制定下一年度财政票据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统一汇总上报财政部党组审定后,有序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二)按要求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抽查工作,形成检查结论。

  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程序和方法,对抽查对象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组就检查工作情况及结果形成检查结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财政部票据中心按规定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督促用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政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廉政规定,注意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坚持原则,依法依规检查,体现良好的专业水平,树立财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披露任何与检查有关的信息,做好涉密信息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将检查进展和未定性的问题向外披露。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密切关注被检查对象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被检查对象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四)加大宣传培训。

  加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业务的宣传和培训,一是加大随机抽查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解疑释惑,增进理解,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加强对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障抽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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