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已列入《湖北省省道网规划纲要(2011-2030年)》,并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湖北省人民政府以《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孝感段和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大悟段等2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鄂政办函[2014]37)批准本项目采用BOT(基础设施特许权)+EPC(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招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本项目招标人为孝感市人民政府(随州市人民政府就本项目随州市境内路段投资人委托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按工可研究报告送审稿编制,仅供参考,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
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项目起点位于随州市广水市杨寨镇以东邓店村,与麻竹高速公路交叉设置杨寨东枢纽互通,终点位于孝感市安陆南城闭刘村,对接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孝感南段安陆南枢纽互通起点接孝感南段安陆南枢纽互通起点。途径随州市广水市及孝感市孝昌县、安陆市、云梦县等4个县市。项目推荐方案路线主线全长45.817km,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m。
本项目建设规模还包括太平互通所需连接的王店至太平连接线,里程8.657km,采用双车到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m。
本项目总投资额及建设工期:推荐方案投资估算总金额(含连接线)约为28.32亿元;拟定建设总工期为36个月。(以上内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为准)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项目投资人(采用BOT(基础设施特许权)+EPC(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招标))。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依法无偿移交。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独立投标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资质、业绩、设备、联合体施工成员资质及业绩等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均被否决。
3.3如为联合体方式投标,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4名,且联合体牵头人应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联合体牵头人出资额占项目公司资本总额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项目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30日上午8点30分至2017年4月6日下午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网上报名地址: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报名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在投标前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理网员注册。详细情况请参见《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用户征集通知》(网址:http://www.hbggzy.cn)。
4.2投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6月8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2017年6月8日9时至1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A座9楼903开标室,普提金商务中心--岳家嘴立交桥旁)。
5.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开标会。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hbjt.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孝感市人民政府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123号
邮编:432000
电话:0712-2329210
传真:0712-2329210
联系人:韩先生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19楼
邮政编码:430030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27-83600666转8072
传真:027-83600777
附件一
表1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最低资格条件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
表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最低资格条件 |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合计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2015年末总资产5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015年末净资产达3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若为联合体投标,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均为联合体成员合计值)。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2015年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
表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最低资格条件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共同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28.32亿)的投融资能力。 |
表4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最低资格条件 |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被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未被禁止进入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建设市场的。 |
表5资格审查条件(资质和业绩)
最低资格条件 |
一、资质要求: 同时具备: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或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业绩要求: 同时具备: 1、近5年内具有1个高速公路的投资人业绩; 2、近5年内成功独立完成过1个单个标段50km及以上的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合同; 3、近5年内成功独立完成过1个单个标段15km及以上的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标段合同; 4、近5年内成功独立完成过1个单个标段20km及以上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标段合同。 |
说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合计资质和业绩应满足上述要求。
表6资格审查条件(项目公司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6-1 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岗位 | 数量 | 最低资格条件 |
项目负责人 | 1 | 工程师,具有2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
技术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具有2个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
注:本表所列主要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投入的管理人员不满足本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指示补充或更换相应人员。
6-2 主要设计人员要求
岗位 | 数量 | 最低资格条件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条以上(含1条)高速公路(里程不少于50km)的勘察设计工作 |
路线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最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含1条)高速公路(里程不少于50km)的路线勘察设计工作 |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最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含1条)高速公路(里程不少于50km)的路基路面勘察设计工作 |
桥梁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最近5年内负责过1座以上(含1座)主跨150m及以上的高速公路特大桥的勘察设计工作 |
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最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含1条)高速公路(里程不少于50km)的地质勘察设计工作 |
注:本表所列主要设计人员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投入的设计人员不满足本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指示补充或更换相应人员。
6-3 主要施工人员要求
岗位 | 数量 | 最低资格条件 |
项目经理 | 1 | 高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至少10年工作经验,曾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
项目副经理 | 1 | 高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至少8年工作经验,曾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总工。 |
项目总工程师 | 1 | 高级工程师(路桥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至少10年工作经验,曾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
项目副总工程师 | 1 | 高级工程师(路桥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至少10年工作经验,曾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
安全工程师 | 2 | 工程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至少5年施工经验,负责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 |
注:1、投标人应将本项目施工分为两个及以上的项目经理部,各项目经理部的主要人员均应满足本表要求的资格。
2、本表所列主要施工人员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投入的施工人员不满足本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指示补充或更换相应人员。
表7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一 | 桥梁 | | | |
1 | 混凝土拌合设备(自动配料系统) | 150 m3/h | 台 | 6 |
2 | 混凝土输送泵 | 高压泵 | 台 | 6 |
3 | 混凝土运输车 | 8m3 | 台 | 12 |
6 | 发电机 | 400kW以上 | 台 | 6 |
7 | 预应力设备 | | 套 | 6 |
8 | GPS系统 | | 套 | 3 |
9 | 全站仪 | | 套 | 3 |
10 | 挂篮 | | 套 | 10 |
11 | 全自动数控弯箍机 | 6mm-16mm | 台 | 3 |
12 | 全自动数控弯曲机 | 25mm | 台 | 3 |
13 | 数控张拉设备 | | 台 | 3 |
二 | 路面 | | | |
14 | 间歇式沥青拌和楼 | 4000型及以上 | 座 | 2 |
15 | 沥青面层摊铺机 | ≥160kw,≥12m | 台 | 4 |
16 |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 10~15t | 台 | 8 |
17 | 振荡压路机 | 9~12t | 台 | 4 |
18 | 胶轮压路机 | ≥25t | 台 | 4 |
19 | 小型压路机 | | 台 | 2 |
20 | 自卸汽车 | ≥15t | 台 | 20 |
21 | 大型发电机组 | ≥300kw | 台 | 2 |
22 | 制砂机 | ≥50t/h | 台 | 2 |
23 | 沥青洒布车 | ≥6000L | 台 | 2 |
24 | 稀浆封层车 | 宽2.5~3.5m | 台 | 2 |
25 | 全自动清扫车 | 带毛刷 | 辆 | 2 |
26 | 抛丸机 | 构造深度≥0.2mm | 台 | 3 |
27 | 水泥混凝土铣刨机 | | 台 | 3 |
28 | 胶轮压路机 | ≥20t | 台 | 2 |
29 | 乳化沥青生产设备 | | 台 | 2 |
30 | 稳定粒料拌和站 | ≥600t/h | 座 | 2 |
31 | 稳定粒料摊铺机 | ≥130kw,7~12m | 台 | 4 |
32 | 单钢轮重振压路机 | 静重18~22t | 台 | 4 |
33 | 胶轮压路机 | ≥25t | 台 | 2 |
34 | 小型压路机 | | 台 | 2 |
35 | 洒水车 | ≥6000L | 辆 | 4 |
36 | 大型发电机组 | ≥300kw | 台 | 2 |
37 | 三辊轴摊铺整平机 | | 台 | 1 |
三 | 试验检测 | | | |
38 | 压力试验机(数控) | 2000KN | 台 | 2 |
39 | 压力试验机(数控) | 4000KN | 台 | 2 |
40 | 万能材料试验机 | 1000KN | 台 | 2 |
41 | 水泥混凝土试验设备 | | 套 | 2 |
42 | 沥青混凝土试验设备 | | 套 | 2 |
43 | 路面试验检测设备 | | 套 | 2 |
注:1、本表所列设备为最低要求,各施工项目经理部的设备均应满足本表要求。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方案投入所需的施工设备,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投入的施工设备不满足本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投标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指示补充相关施工设备。
附件二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收费期限较短的优先。如果收费期限也相等,采用根据投标人净资产的大小排序选择大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招标公告附件一表1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公告附件一表2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招标公告附件一表3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招标公告附件一表4的规定; (6)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符合招标公告附件一表5的规定; (7)投标人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符合招标公告附件一表6的规定。 |
2.1.2 | 初步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收费期方案; (6)投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1.3 | 详细评审标准 | (1)投标人承诺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包括总额、首期到位资本金以及资本金全部到位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 (3)收费期合理可行,论证充分; (4)建设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养护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
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收费期限:50分 投融资能力:15分 业绩:15分 资金筹措方案:5分 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经验:5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2分 项目建设方案:6分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2分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2.2.2 | 评分 标准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因素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收费期限50分 | 收费期限 | 50分 | 在投标人收益与成本测算合理可靠,财务分析可行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提出的收费期为30年时得45分,投标人收费期每减少6个月,投标人得分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为50分。 |
投融资能力15分 | 投融资能力 | 15分 | 根据投融资能力的大小进行评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9分,最高得15分。 |
业绩15分 | 业绩 | 1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9分,每增加一个满足要求的投资人业绩,加0.5分,本项最多加4分;每增加一个满足要求的设计业绩,加0.5分,本项最多加1.0分;每增加一个满足施工要求的业绩,加0.5分,本项最多加1.0分 |
资金筹措方案5分 | 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 5分 | 根据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其他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筹措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最低得3分,最高得5分。 |
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经验5分 | 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 5分 | 对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进行评分,最低得3分,最高得5分。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2分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 2分 | 根据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包括项目公司机构设置、主要人员组成)评分,最低得1.2分,最高得2分。 |
项目建设方案6分 |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及工程实施进度、安全及保障措施 | 6分 | 根据投标人提出质量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工期、安全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针对性等因素打分,最低得3.6分,最高得6分。 |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2分 |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与运营方案 | 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运营养护目标,运营、移交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打分,最低得1.2分,最高得2分。 |
3.4.1 | 评标 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若不足3名,只选取相应数量)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投融资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收费期限较短的优先。如果收费期限也相等,则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综合评分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为各评标委员会委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