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交通技术咨询网
政策法规 News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重新备案(备案号为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做好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工作,航道管理与养护统计管理的具体事务继续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承担。请航道分会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质量。二、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负责内河航道、沿海航道(含进港航道)管理与养护的机构以及长江航道局等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填写,确保数据科学准确。三、各统计单位应在次年2月15日之前将上年各项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报表、有关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数据分析和建议等一并报送航道分会;航道分会在次年3月1日之前将年度综合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局。四、航道分会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20号  邮 编:430010  联系人:乐利  电 话:027-82764113  传  真:027-82764115电子邮箱:346766982@qq.com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附件.doc
发布时间: 2017 - 02 - 13
浏览次数:55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部起草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交通运输部 2017年2月10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发布时间: 2017 - 02 - 13
浏览次数:102
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建设要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以下简称《预案》)上升为国家部门级预案,2015年初我部启动了《预案》修编工作,并于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11日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个人和单位有关意见建议113条,其中有效意见建议57条,在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文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部已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此对社会各界的支持表示感谢。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2017年2月9日
发布时间: 2017 - 02 - 13
浏览次数:101
交通运输部2016年1月27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号)。废止这两件规章的背景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贸稳增长、规范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的要求,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港口价格调整改革工作,联合印发了《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和《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整合了港口收费项目、降低了港口收费标准。此外,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缩小了港口收费管理范围。以上改革措施,需要对现行的港口收费规则作较大调整和修改。因此,2015年12月29日,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于2016年3月1日生效。2001年《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和2005年《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内容已不适用,需要同时废止。2015年12月15日,我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上述两件规章。
发布时间: 2017 - 02 - 13
浏览次数: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部对2001年制定颁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们意见(电子版请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公路局”栏下载)。请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2月28日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部公路局。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蔡小秋 010-65292747 65292222(传真)   电子邮箱:371514684@qq.com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7年2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处)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发布时间: 2017 - 02 - 13
浏览次数: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财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  企业是创新发展的主体。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运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运输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发展新动能、形成发展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推进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促进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加快推进运输企业协同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努力营造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充分涌流的政策环境,有效激发运输企业创新内生动力,不断提升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好更优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形...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9
浏览次数:33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有关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45号)要求,现启动2017年度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免税政策申请受理工作。请各有关航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申请进口免税登记政策的船舶清单(见附件)及有关资料,于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EMS)报送我部(水运局)。 联系人:王常男,电话:010-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电子邮箱:shipping@mot.gov.cn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25日 附件.doc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9
浏览次数:47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我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规定》最初是1992年发布的,2006年根据出台的《立法法》及配套法规作了全面修订,对规范交通运输立法活动、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十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大部制进程的推进,尤其是《立法法》的修订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交通运输立法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需要相应补充和完善立法程序,理顺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工作环节和立法机制,把住立法质量关。因此,对《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审议与公布,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附则等共七章5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 从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高度,增加了“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内容。同时,丰富了交...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9
浏览次数:38
为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0〕245号),按程序对2016年度申请水运工程工法的成果进行了评审和公示,评选出一级工法14项,二级工法10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附件:1. 2016年度水运工程一级工法 2. 2016年度水运工程二级工法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20日附件1-2016年一级工法.doc附件2-2016年二级工法.wps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9
浏览次数:56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废止20件规章的背景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我部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交通运输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20件发布时间较久,主要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不符合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或超越部门规章权限的规章予以废止。其中,所废止的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规章,已取得了相关部委的同意。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9
浏览次数:53
244页次9/25首页上一页...  45678910111213...下一页尾页
Copyright ©2005 - 2016 中国交通技术咨询网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
电话:010-67522809
传真:010-67524077
邮编:330520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