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我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规定》最初是1992年发布的,2006年根据出台的《立法法》及配套法规作了全面修订,对规范交通运输立法活动、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十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大部制进程的推进,尤其是《立法法》的修订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交通运输立法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需要相应补充和完善立法程序,理顺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工作环节和立法机制,把住立法质量关。因此,对《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审议与公布,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附则等共七章5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 从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高度,增加了“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内容。同时,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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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的要求,第18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的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第18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 2.第18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交通运输部 2017年1月9日 附件1:第18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docx 附件2:第18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docx 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公告产品信息变更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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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共同构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四大任务,贯穿于公路建设管理全过程,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对工程品质和行业建设环境等具有直接影响。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造价并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公路运营期间保证良好的路况水平和安全便捷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工程造价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第67号,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为行业规章,从国家层面完善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确定了全过程造价监管机制,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遵章守规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造价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造价管理是公路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造价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各地造价监管机制和监督效能差异较大,造价管理总体体现为分头、分段、分散的情况,与公路的公益属性和公路造价的全过程、分阶段的计价特点不相适应。制定《办法》,从国家层面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机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参建各方在造价管理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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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运局 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有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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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 2017年1月1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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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行政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依据 我部纳入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范围的单位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部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海峡两岸交流协会。各单位资产价值依据为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数量依据为各单位资产台账、资产卡片中的资产数量信息。 二、编报方法和步骤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包括封面和资产负债简表等12张主表。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固定资产盘点,完善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信息,并以资产卡片数据为基础在系统中完成全套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在编制资产报表的同时,各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见附件)要求撰写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管理及资产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部门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和说明。 三、编报要求 (一)本次资产报表编报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杜绝虚报、瞒报和错报现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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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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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有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一、出台背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是:(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目类型众多,《办法》主要列举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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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公路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令2015年第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全面征求行业意见。请你单位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有关意见函复我局,同时将电子文稿发送至:notleo@qq.com。附件可在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2017年1月16日)查询下载。 联系人:张磊,电话010-65292766,传真010-65292767。 附件: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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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同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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