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我局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进行了2016年度的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工作。本次评选共收到31个符合申报条件的水运工程工法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共评选出一级工法14项,二级工法10项。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并署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水运局技术管理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sys616@mot.gov.cn; 联系电话:010-65292616,010-65292617; 传真电话:010-65292705。 附件 1.2016年度水运工程一级工法评审结果 2.2016年度水运工程二级工法评审结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2016年工法评审结果公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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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运局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开展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相关设施的考核,是项目投入正式生产的必要准备,也是工程领域通行的做法。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只原则规定了试运行的事项和备案管理的方式,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等要求是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足,且原来的备案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根据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有必要对试运行管理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与我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衔接,有利于优化管理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规范试运行管理。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试运行时间要求。将原办法第七条(三)规定的“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修改为“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试运行期按《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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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 服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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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17日8时至18日8时,巴士海峡、南海东北部和中东部海域、南海西南部海域将有7~8级、阵风9~10级东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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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出版〈交通运输科技丛书〉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503号)的要求,在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编审委员会审查的基础上,现将拟纳入2016年度交通运输科技丛书出版计划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书面向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科技创新发展处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联系电话:010-65292816 传 真:010-65292811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 编:100736 附件:2016年度交通运输科技丛书出版计划(公示)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2016年12月14日 2016年度交通运输科技丛书出版计划(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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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招标(2016年度第七批)评标结果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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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5号部长令)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2007〕246号),我部于近期组织对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复查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复查评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并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核查。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如有举报或申诉材料,请于2016年12月22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建设市场监管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传真:010-65292767;电话:010-65292766。 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资质复查期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注: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属行政许可,其复查和公示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在任何刊物办理集中公告。 附件: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及复查评审情况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6年12月15日附件: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及复查评审情况汇总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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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的背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关系到水运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此前,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中,涉及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水运工程建设的规章均包含有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规章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水运建设市场存在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不够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42条,分别是:总则、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是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一方面规定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另一方面对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确。同时,重点规定了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包括在招标投标、总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员与设备、信息资料及档案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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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批准了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莲沱段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建设标准为4.5米×150米×1000米(航深×航宽×弯曲半径),保证率为98%。主要建设内容为炸除下岸溪至丁头镇河段两侧6处水下碍航岩嘴和梳子溪至晒经坪河段左侧水下河床,将弃渣抛填至莲沱弯道深沱沱心左侧,炸礁工程量约75.2万方,清渣工程量约70.9万方。配套建设钢质浮标船、铝合金塔标、水位站等。工程总概算约4.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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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12〕5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以及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20号),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以及水运建设市场抽查专家的人员进行了初审,现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12月13日至22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10-65292653,65292654。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6年12月13日附件1-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名单(按申报渠道划分).wps附件2-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名单(按项目类别划分).wps附件3-水运建设市抽查专家资格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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