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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News
来源:运输服务司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2月到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了对交通运输法规和文件的清理工作。部决定对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该规章第十七条中列举的投诉案件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的规章“《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在本次清理中已经废止。因此,相应地将其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予以删除,对处罚程序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内容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其规定,不予另行表述。另外,对涉及交通部称谓的条款作了文字调整。
发布时间: 2017 - 0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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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6年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并于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试验检测是控制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必要手段。科学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控制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也是各类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的广泛共识和普遍做法。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试验检测综合能力,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极大地促进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检验检测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举措,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整体能力水平快速提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事项后,人社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为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关于管理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条款亟待修改,同时,有关试验检测管理方法也面临调整,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提...
发布时间: 2017 - 0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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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依据2002年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和200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按照2014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考核工作须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为便于施工企业就近考核,加强地方管理效能,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考核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部不再承担考核及证书颁发工作,同时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以修正案方式作出相应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第九条修订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订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订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订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 2017 - 0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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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我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我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规定》最初是1992年发布的,2006年根据出台的《立法法》及配套法规作了全面修订,对规范交通运输立法活动、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十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大部制进程的推进,尤其是《立法法》的修订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交通运输立法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需要相应补充和完善立法程序,理顺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工作环节和立法机制,把住立法质量关。因此,对《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审议与公布,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附则等共七章5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 从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高度,增加了“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内容。同时,丰富...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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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共同构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四大任务,贯穿于公路建设管理全过程,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对工程品质和行业建设环境等具有直接影响。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造价并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公路运营期间保证良好的路况水平和安全便捷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工程造价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第67号,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为行业规章,从国家层面完善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确定了全过程造价监管机制,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遵章守规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造价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造价管理是公路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造价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各地造价监管机制和监督效能差异较大,造价管理总体体现为分头、分段、分散的情况,与公路的公益属性和公路造价的全过程、分阶段的计价特点不相适应。制定《办法》,从国家层面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机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参建各方在造价管理中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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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运局     2017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有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
发布时间: 2017 - 0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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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运局      经2016年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在两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删除了原规定第十条中“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的内容,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二是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  原规定确定的国内省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存在根据申请人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两个维度,除了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即中央航运企业)的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也由部具体实施。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今后不论是中央航运企业,还是地方航运企业,都将按照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来划定国内省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其中,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 - 1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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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运局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开展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相关设施的考核,是项目投入正式生产的必要准备,也是工程领域通行的做法。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只原则规定了试运行的事项和备案管理的方式,对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时间等要求是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规定的,法律效力不足,且原来的备案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根据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有必要对试运行管理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与我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衔接,有利于优化管理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规范试运行管理。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试运行时间要求。将原办法第七条(三)规定的“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修改为“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试运行期按《交通运...
发布时间: 2016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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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的背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关系到水运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此前,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中,涉及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水运工程建设的规章均包含有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规章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水运建设市场存在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不够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42条,分别是:总则、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是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一方面规定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另一方面对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确。同时,重点规定了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包括在招标投标、总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员与设备、信息资料及档案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发布时间: 2016 - 1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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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     为更好服务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充分发挥船员在国家战略需要和航运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简称《规划》)。日前,本报邀请部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如清就《规划》的亮点、特色进行深入解读。  这是首部政府船员发展规划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船员作为走向海洋、建设海洋、保护海洋的先行者,是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服务长江经济带、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我国船员队伍还不能满足国家战略和航运发展需要,船员市场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仍有待完善,实现我国由船员大国向船员强国转变,必须从战略高度全面谋划、统筹规划。  规划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基础性工作。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于2015年1月启动了我国船员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经深入调研和论证,《规划》于2016年9月2日正式颁布。  《规划》集中反映了“十三五”期经济转型与航运业发展对船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明确了今后5年船员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船员发展的6大主要任务,对指导和引领船员队伍建设工作,促进船员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全篇  海洋大国到海洋强国的转变,首先要实现船员大国到船员强国的转变。《规划》在准...
发布时间: 2016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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