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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日期:
2016-09-08
浏览次数:
36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3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35批)
交通运输部(章)
2016年9月8日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35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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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
发布时间: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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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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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国家统计局同意,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1992年第36号)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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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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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的顶层规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保障。《规定》的出台实施,将有力提升行业统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开创交通运输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一、起草背景(一)制定《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总体部署的需要。2009年《统计法》作了全面修订,《统计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2017年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重要文件,对健全统计法规体系,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通过制定部门统计规章对国家统计改革总体部署进行贯彻落实。(二)制定《规定》是适应大部门制改革、更好履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职责的需要。2013年,中央编办对我部统计工作职责予以增加和调整,明确由部“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需要在部门统计规章层面明确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内涵、与部管国家局的统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事项。(三)制定《规定》是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的需要。行业统计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质量责任不清、服务产品不多、条件保障不足等问题,与理念先进、内容全面、方法多样、手段智能、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必须依托《规定》强化统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二、起草过程我部及时将《规定》起草工作列入了立法计划,并成立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的基础上,研究形成《规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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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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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等基础设备的运用状态,直接关系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多年来,我国铁路在基础设备运用状态检测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高速铁路安全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完善检测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有必要在借鉴相关国家铁路设备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本办法,强化铁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推广使用先进设备、优化劳动生产组织、合理安排天窗、提高线路有效运营时间、落实状态检测工作主体责任,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以及“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的要求。(二)明确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的技术原则,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要求运用成熟可靠的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三)明确了检测体系的建设要求,对检测机构、人员、手段及实现的检测目标提出了要求。(四)明确了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相关各方职责,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在检测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五)明确了高速铁路各专业的基础设备状态检测的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六)明确了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与运用的要求,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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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解读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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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修改解读来源:海事局 2018-09-10 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本次修订《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是交通运输部贯彻国务院有关精神的要求,是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举措。 修订后,实现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船员注册,为港澳台船员报名参加内地(大陆)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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