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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统计

日期: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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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部于2016年6月29日至7月28日期间,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交通运输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邮件4封,其中有效意见3封;收到公众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意见征集系统反馈的意见116条,其中总体意见5条,对具体条文意见111条。116条意见中,有效意见60条。目前该办法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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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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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20年9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提出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范围可制定强制性标准:(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二)重要的试验、检测和检验标准;(三)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四)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特殊的自然条件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水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水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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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实施。  二、暂时调整实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在强化对引入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实施。  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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