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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20年9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水运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提出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范围可制定强制性标准:(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二)重要的试验、检测和检验标准;(三)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四)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特殊的自然条件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水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水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和国际...